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期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和管理,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
第三条 声屏障是线路两侧用以降低列车运行噪声对声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建高速铁路声屏障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声屏障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章 声屏障及其安全通道门的设置要求
第六条 声屏障应按设计进行设置或增设。声屏障的安设必须符合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质量和结构强度必须保证运营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新安设的通信、信号光(电)缆槽道应设置在声屏障内侧。
第七条 无预埋螺栓的T梁安装的声屏障原则上应采用落地式结构,不能采用落地式结构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与建设单位对接,对声屏障设置提出要求。在无预埋螺栓的T梁上安装的既有声屏障,应结合更新改造更换。
第八条 在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应补强加固;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第九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结合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统一设置,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要求。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大于500米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门,安全通道门外路基边坡处应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第十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管理,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由线路内向外开启并满足内侧应急、外侧钥匙开启要求。
第十一条 因作业需要增设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调查、核实、确认,附设计方案报铁路局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管理。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声屏障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应单独设计。
第十三条 声屏障基础预埋高强螺栓的预紧力(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连接螺栓应采用防松、防腐技术,保持螺栓紧固。声屏障螺栓应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插板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声屏障立柱间净距和单元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单元板两端插入H型钢立柱翼缘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H型钢立柱间的同一单元板两端的高程偏差、上下板前后侧偏差、H型钢立柱左右两块相邻单元板的高程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H型钢立柱与单元板间、上下单元板间、最下部单元板与钢支架间、钢支架与立柱及遮板间橡胶和封堵梁端遮板间缝隙的橡胶应采取可靠方式固定,必要时在梁端应采取钢立柱翼缘板加固补强措施。
第十五条 混凝土整体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元板安装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吸声板安装应牢固可靠。
-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 2016-11-19 ]